拉芳家化(603630) -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拉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水 平,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拉 芳家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 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四)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 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 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