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新材(002372) - 《公司章程》
伟星新材伟星新材(SZ:002372)2025-12-10 18:48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于2007年12月20日由临海市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2010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8] -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40万股[8]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2037988元[10] -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592037988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92037988股[22]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为他人取得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24] - 公司因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后,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3年内转让或注销[29]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32]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2] -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4] 股东权益与决策 -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收回短线交易收益,未执行可向法院诉讼[34] - 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但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除外[4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违规董事等提起诉讼[41] -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41]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违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按规定诉讼[44] 股东会相关规定 - 股东会审议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50]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5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2]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2] - 公司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2] 会议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5][5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65]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6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68] 董事相关规定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90] - 股东会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可差额选举[91] -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兼任高管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超董事总数1/2[99] - 新任董事应在股东会通过任命后1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备案[100] 董事会相关规定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董事1名,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1名[109] - 董事会单次主营业务投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非主营业务投资占15%以下,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比例[114] - 董事会资产处置单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比例[114] - 董事会重大合同审批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下,多个合同累计金额不超比例[114]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11] 财务与分红相关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151] -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154]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55] - 现金分红需满足当期盈利、可分配利润为正、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等条件,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2年为负不进行高比例(累计可分配利润50%以上)现金分红,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可不进行分红[159] -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现金分红1次,必要时可增加1次中期分红,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30%,连续3年现金累计分配不少于该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90%[159] 其他规定 -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将在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13]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47]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2]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52]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时,可不经股东会决议,但需经董事会决议[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