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审核金额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含)以下由总裁或授权董事审核批准[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先经独立董事认可再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含)以下由总裁或授权董事审核批准[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不含) - 3000万元(含)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先经独立董事认可再提交董事会审议[11]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不含)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先经独立董事认可,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1] 关联交易特殊事项审核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3]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相应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3]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4] - 与关联人涉及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以利息适用审议披露标准,与财务公司业务由深交所另行规定[14]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额适用审议披露标准[14] 关联交易审议流程 -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标的在30万元(含)以下的关联交易有特定审核流程[17][18] - 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9] - 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19]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1] 关联交易豁免与披露 - 部分关联交易可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如公开招标等[22]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重大交易仍应履行披露和审议程序[2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27]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应在作出决议和签订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详细资料[28]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无具体金额则提交股东会审议[40] - 应按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实际履行情况[28] - 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28] - 新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应订立书面协议并按金额提交审议[28] - 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并提交审议[28] -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总金额需重新提请审议并披露[29]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9] 其他规定 - 股东会审批权限内关联交易评估、审计报告应会前公告[42] - 关联交易谈判期股价波动公司应向交易所和证监会报告并公告[43] - 违背规定的关联交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31] - 关联交易相关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3]
新 希 望(000876) -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