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希 望(00087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新希望新希望(SZ:000876)2025-12-10 18:48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3] 专户管理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银行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其他用途[6] 协议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备案公告[9] 资金用途与限制 - 募集资金使用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执行,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改变用途[11] - 募集资金原则上投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等[11] - 禁止控股股东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11] 项目调整与节余资金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18,25]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特定情形,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8]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等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0] 资金置换与检查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20]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5] 异常处理 -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为特定情况,董事会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异常应现场核查并向交易所报告[25]

新希望-新 希 望(000876)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12月)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