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制度审议 - 关联交易制度于2025年12月9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3]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施行[25] 关联方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关联方[11][13] 关联交易决策 - 股东会决定成交金额(除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15] - 董事会决定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15] - 董事长决定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或不超300万元的关联交易[16]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5]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应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本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15] - 日常关联交易首次发生、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19] - 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总额需就超出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1] 特殊情况处理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等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对应规定[17] -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关交易标的类别交易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7]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8种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21][22] -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相关规定执行[22] 制度适用原则 - 本制度与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等规定为准[24] -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相关法律等规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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