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00040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长虹华意长虹华意(SZ:000404)2025-12-10 19:03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7]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7]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7]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1]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4]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5] - 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15]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应解除职务[15] - 辞职或被解除致比例不符,60日内完成补选[16]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公司任职[26]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7] 资料与报告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4]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 公司应按规定发董事会通知并保存资料至少十年[27] - 专门委员会开会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27] 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中前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6]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专门会议表决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25] - 两名以上认为资料问题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7] 津贴与保险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并年报披露[28]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履职风险[28]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股东[30]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人员股东[30] 制度说明 - “以上”“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0] - 未尽事宜依相关法规和章程,冲突以有效规定为准[32] -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2] - 自股东会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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