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工申贝(600843) - 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上工申贝上工申贝(SH:600843)2025-12-10 20:03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事实发生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股东会召集条件 - 六种情形下应召开临时股东会,如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3]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提议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6][7] 临时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20日前、临时股东会15日前公告通知股东[11]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3] - 发出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如需变更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13]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9]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时间有规定[15] - 特定情况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0] - 股东违规买入股份超比例部分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18]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19] - 会议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23] - 召开地点变更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股份不计入总数[18] - 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事项时对其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18] - 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0] - 未填等表决票视为弃权[21]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24] - 决议内容违法无效,股东可请求撤销违法违规决议[24] - 有争议先执行决议,判决后公司履行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4] - 决议公告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5] - 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应列明股东会条款[27] - 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股东会按相关规定执行[27] - 规则未规定或与法律不一致时按法律执行[27] - 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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