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1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12] 担保审批权限 - 特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外,其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2]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特定担保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2] 担保管理 - 公司应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16] - 对外担保由公司财务部门经办并履行多项职责[16] -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后需审查评估并上报审议[16] - 法律规定需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应办理[16]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并定期核对[17]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则采取补救措施[17]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1] 子公司担保规定 - 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24] 责任与制度生效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给予有过错责任人相应处分[26] - 本制度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亦同[28]
熙菱信息(300588)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