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300287) - 决策权限制度
飞利信飞利信(SZ:300287)2025-12-11 07:52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 决策权限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 行效率,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程序化,按照公司经营中各类决策的风险大小和效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飞 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 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任何其认为需要由其决定的 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 下列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