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木集团(000632)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木集团三木集团(SZ:000632)2025-12-11 07:4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设3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独立董事候选人无近36个月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等不良记录[8]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履职与管理 - 提前解除职务应披露理由,有异议也应披露[10] - 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1] - 连续两次未出席且不委托,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除职务[20]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0]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10年[2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随年度股东会通知披露[22]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4]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部分事项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17] 审计委员会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8] 董事会相关 - 对独立董事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18][19][20] - 专门委员会开会,会前3日提供资料,资料保存至少10年[24]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不足5%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28]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非董高人员的股东[28]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经股东会审议2025年12月10日实施[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