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600983)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辞任 - 董事辞任需书面报告,一般公司收到日生效,两交易日内披露[4] - 特定情形原董事履职至填补空缺,六十日内完成补选[4] 董事解任 - 法定不得任职应立即停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4][5] 董事义务 - 离职未履行承诺继续履行,忠实义务三年内有效[5] - 保密义务到秘密公开,违法违规担责[5] 制度规定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负责解释修订[7]
董事辞任 - 董事辞任需书面报告,一般公司收到日生效,两交易日内披露[4] - 特定情形原董事履职至填补空缺,六十日内完成补选[4] 董事解任 - 法定不得任职应立即停职,股东会可决议解任[4][5] 董事义务 - 离职未履行承诺继续履行,忠实义务三年内有效[5] - 保密义务到秘密公开,违法违规担责[5] 制度规定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其负责解释修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