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2]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2] 股东会召集与通知 - 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7]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十[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11] 股东会相关日期规定 -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13]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需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说明原因[13] 股东会投票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5]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重大事项时,需对除公司董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19]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禁止有偿或变相有偿征集,公司不得设最低持股比例限制[19]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0]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部分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19]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之一,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21]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22] 股东会决议规定 -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21] -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1] - 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需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20] 股东会其他规定 - 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与[22]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信息,法律意见书应与决议公告同时披露[23]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23]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需记载会议相关内容[23] - 会议记录相关人员应签名,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4]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决议,应采取措施并公告、报告[24] - 股东会通过董事选举提案,新任董事按章程就任[24]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等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24]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控股股东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24] - 会议召集程序等违法或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25]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
有研粉材(688456)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