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5]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11]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11] 资金置换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支付特定事项后,可在6个月内置换[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协议签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决议[9] - 公司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多项要求[19]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相关方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属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等[22]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7] -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等[17]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0万,可免特定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0]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需董事会审议并两交易日内公告[27] 内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报告编制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9] 外部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情况[30]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年报披露[30]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0] 其他 - 本办法中“以上”“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32]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33] -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34]
有研粉材(688456)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