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义务人 -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含公司董事等多类人员[3] 重大事项报告标准 - 重大交易事项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等需报告[7]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报告[9] - 重大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报告[9]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报告[1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需报告[12] - 交易标的资产净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产生利润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7] - 交易标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7] 信息披露责任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众信息披露,董秘和证代为直接责任人[16] - 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联络人[18] 信息报告时间 -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特定时点的当日预报重大信息[22] - 意向书或协议内容变更等应及时报告,超约定期限三个月未完成交付或过户需报告进展,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24] -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进展,特定情形下第一时间报告[24] 信息报告流程 - 各部门、分支机构第一责任人接到文件当天完成审阅确认,涉法律和财务事项征求对应负责人意见[27] - 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通知时第一时间通知董秘和证代,并提供文件资料[27] 信息报告权利义务 - 董秘或证代有权了解应报告信息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如实说明[32] - 各部门、分支机构联络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2] 违规处理 - 报告人未按制度履行义务致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将给予处分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32]
巴比食品(605338)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