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高电气(600312) -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平高电气平高电气(SH:600312)2025-12-11 19:0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协议签订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6] 项目论证与延期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9]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9] - 公司延期实施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9]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5]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0]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0]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0]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结论性意见[31] 办法生效 - 本办法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2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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