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601636)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 1 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以 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信息。 "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 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 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