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601636) -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