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30003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顾问[8]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论证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4]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5] - 节余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5] 三方监管协议 - 应在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8] - 银行三次未履约,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9] - 协议提前终止,应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募集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六个月内实施[15]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为非保本型[16]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十二个月,限主营业务[20]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23] 募集资金核查与披露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23] - 当年使用资金需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24] - 保荐或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专项报告[25] 募集资金使用公告 - 闲置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或补流需及时公告[17][21] 超募资金使用 - 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用于在建、新项目或回购注销[18]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用途有明确情形界定,严重超额度视为擅自改变[20][21] - 项目变合资经营应控股,改实施地点需董事会通过并公告[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