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30003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新宙邦新宙邦(SZ:300037)2025-12-11 20:32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公司设不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9]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或前五名股东任职人员及其配偶等不得担任[9] -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6年[14]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境内外不超六家担任独立董事[3] 独立董事选举与补选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2]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6] - 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解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补选[16] - 独立董事辞职致比例不符履职至新任产生,60日内补选[17]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股东会解职[21]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部分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8] 审计委员会规定 -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5] - 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6] - 相关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5] 其他规定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31]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2] -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34]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并提供资料[36]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6]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6]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反映,仍不能解决可报告[37] - 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39]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披露[39]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H股在港交所上市生效,原制度失效[41]

新宙邦(30003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 Reportif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