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专户协议终止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8] 监管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到期提前终止需在一个月内签新协议[7][8]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2] -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置换前需对外公告[13] 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10]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不得变相改变用途或进行高风险投资[13] 资金使用合规 - 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发行申请文件承诺,改变用途等需经董事会审议及相关机构发表意见[10][11] 资金存放 - 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7] 资金用途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2]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并注销,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4] 现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6] 用途变更审批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20] 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2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达10%及以上,还需股东会审议[23][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4]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到账超一年、不影响其他项目并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4]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6][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8] 投资计划调整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8] 鉴证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专项报告进行合理鉴证并提出结论[29]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9] 督导与核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导,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一次[29]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0] 问题处理 - 募集资金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等未履行协议或存在重大违规等,应督促整改并报告[30] 责任与制度 - 公司及其董高人员违反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3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和修订[32]
众生药业(00231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