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审批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 100万元以下采购合同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需董事长审批[11] - 100万以下采购和往来款项支付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100万以上需董事长审批[11]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2]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2]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4]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4]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超募投项目个数[5]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公司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3] 资金管理期限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监督与核查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4]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3] 信息披露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6]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相关内容[16] 违规处理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核查意见[26]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履行三方协议等情况应向深交所报告披露[26] - 公司董事、高管应督促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参与改变用途或挪用投资[26] - 违反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26] - 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26] - 工作失职致信息披露失误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责任[26]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8]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28]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8]
九典制药(30070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