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议条件 - 各级单位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5] 担保限制 - 各级单位不得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的单位提供担保[6] 资料要求 - 担保申请人需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等资料[11] - 反担保人需提供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告等资料[13] 合同条款 -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应明确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等条款[14] 担保清理 - 因客观原因无法清理的担保,须采取反担保措施并在两年内清理完毕[7] 担保管理 - 各级单位要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并定期盘点,及时归档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17] - 需对被担保人多方面情况动态了解和监督,按季报送融资担保监测数据[17] - 随年度预算、决算报送融资担保预算及执行情况[17] - 被担保人在担保期内每季度至少报告一次财务状况,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告[17] - 各级单位担保管理制度要报公司备案[17] - 每年监督检查担保事项等并落实整改意见[17] 债务处理 - 担保主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偿债,逾期或出现特殊情况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19] - 担保人代偿后及时向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追索债务及相关费用[18] 信息披露 - 担保业务信息披露按相关法律、规则及公司制度执行[20] 监督考核 - 公司将担保管理事项纳入审计、财务专项检查范围,对擅自担保单位进行业绩考核[21] - 各级单位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21] 实施办法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23]
国电南瑞(600406) - 国电南瑞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