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10日内反馈[20]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和主持[20]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通知[25]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审议[11]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交易需审议[13] - 交易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的交易需审议[13] - 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财务资助事项需审议[14] - 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的财务资助事项需审议[14] 股东提案与表决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25] - 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提案内容[25]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26]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6] - 董事会工作报告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37]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38]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有表决权股份,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总数[40]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超30%,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41] 其他规定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需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50]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回购决议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0]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违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51]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49] - 规则中“以上”含本数,“以下”“过”“少于”不含本数[55] - 规则未尽事宜或与其他规定冲突时,以法律等规定为准[55] - 规则所使用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相同[55] - 规则及其修订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6]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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