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存放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需存放专户[5][6]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募集资金应按招股书所列用途,不得擅自改变[9]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应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4] - 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6] - 使用超募资金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应重新论证项目[12] -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如期完成,拟延期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10]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8]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8] -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16]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部分情况需股东会审议[21]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4]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审议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5]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5] 责任与制度 - 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26] -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督导核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提供必要资料[26]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未履行监管协议应督促公司整改并报告交易所[26]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将被追究责任[29] - 保荐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将被追究责任[29]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鉴证工作未勤勉尽责将被追究责任[29] - 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按《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处罚[2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或受控制企业实施,该企业遵守本制度[29] - 本制度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按其他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2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9]
苏豪弘业(600128) -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