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60110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财通证券财通证券(SH:601108)2025-12-12 18:17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3]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2]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2]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12]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12] 定期报告内容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2] - 年度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3] - 中期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3] - 季度报告应记载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3] 信息披露形式 -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11] 重大事项披露标准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需披露[16]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需披露[16] - 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需披露[16] -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需披露[16]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披露[16]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7] -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需披露[17]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需披露[22]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需披露[22]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或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23] - 交易达到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项标准之一,除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23][24] - 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及时披露[24]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诉讼和仲裁涉案金额累计达上述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5] 制度实施与管理 - 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协调[27] - 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披露[28] - 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披露[28]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四类情形,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披露[34] - 相关信息披露前在媒体传播或公司证券交易异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告[34] -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34]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履行信息披露配合义务[37] 其他责任规定 -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披露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7]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表决时应允许其陈述意见[39]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承担主要责任[39] 披露及时性定义 - 信息披露“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5] 制度施行与管理 - 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自2022年4月27日开始实施[47]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47]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