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峰环境(000967)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 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