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证券(60190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方正证券方正证券(SH:601901)2025-12-12 19:1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10 年 9 月 16 日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0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制定,2012 年 4 月 26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 二次修订)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 外,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董事会应向股东作出解释,并书面 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