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候选人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或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任职[5] - 连续任职6年的,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5] - 多种违法违规情况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5] - 最近36个月内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提名[6]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或单独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1] - 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但连续任职不超6年[12] 履职与管理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3] - 因特定情况致比例不符或提前辞职,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3][14] - 被免职或辞职,公司和本人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14] - 首次受聘后两年内建议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后续培训,此后每两年至少一次[18]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19] - 出席股东会次数未达1/2或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建议撤换[20]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其他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出通知时披露[21] - 公司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保障知情权,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3] - 董事会秘书确保信息畅通,相关人员配合行使职权[31] - 行使职权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仍不能消除可向监管机构报告[24]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4]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3]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24] - 出现特定情形应向股东会说明,严重时向监管机构报告[25]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7]
方正证券(601901)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