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光韵达光韵达(SZ:300227)2025-12-12 19:18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违法违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7] 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11] 履职与辞职 - 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职,公司60日内补选[12]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情况应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2] 职权行使 - 部分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部分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7] 履职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10年[20] - 向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20][21] 公司支持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工作和人员支持[23]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3] 会议相关 - 董事会会议按时发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年[24]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提延期,董事会应采纳[24] 履职保障与费用 - 履职遇阻碍可向监管报告[24] - 及时披露履职应披露信息[24] - 聘请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25] 其他 - 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25]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25] - 制度自股东会批准生效,修改亦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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