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 - 股东会审批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况[5][6] - 董事会审批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况[5][6] - 未达前两项标准由总裁审批[5][6]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8] 决策与管理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分别按规定权限决策[10] - 总裁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向董事会汇报进展[10] - 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规划、项目管理等工作[10] - 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财务预算等,法律合规部负责提出合规性建议[10] - 无需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投资由投资管理部负责实施和管理,需审批的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员负责[10] 投资操作 - 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需审计评估,由相关机构进行[11] - 出现特定情况公司可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转让按规定办理,处置权限与实施权限相同[13] -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或子公司,应派出人员参与运营决策并维护公司利益[15] 财务监管 - 公司财务部应对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财务记录和详尽会计核算[17] - 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17] -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18] - 子公司的会计核算等应遵循公司财务会计制度[18] -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监督财务状况[18] - 应对公司所有投资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或核对[1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执行[2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20] - 制度落款时间为二○二五年十二月[21]
光韵达(300227)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