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 时,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