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3]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两个月内召开[3] 提议与反馈 - 董事会收到提议/请求后,应在十日内书面反馈[6][7] 通知时间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通知[6][7] - 审计委员会同意股东请求,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通知[6][7]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3] 股东持股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持股比例在发出通知至会议结束当日不得低于10%[7]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股权登记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14] 网络投票 - 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6] 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超规定比例部分,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1] 投票权征集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1] 累积投票制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1] 提案公告 - 收到股东临时提案后应在两日内公告内容并说明认定依据及合规性,同时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13] 会议变更 -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出现该情形应于原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通知说明原因[14] -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应于现场会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通知说明原因[16] 表决回避 - 股东与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 决议公告 - 股东会决议应公告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及占比等信息[24] 会议记录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4][25] 决议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两个月内实施[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轻微瑕疵除外)[26] 争议处理 - 相关方对股东会相关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或裁定前执行决议[27]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订时亦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9]
光韵达(3002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