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光韵达光韵达(SZ:300227)2025-12-12 19:18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财顾问[6]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项目论证与调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1] - 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情况[23]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3] 资金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3]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六个月内实施置换[13]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7]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21]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4] 协议与公告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协议[6] - 公司应在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16]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等内容[15] - 应在年度专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17] 检查与审核 - 公司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4] - 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4]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27]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27]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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