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障股东充分行使选举权利,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 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如果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当选人数,则实行差额选 举。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 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