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分红管理制度
利润分配规则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提取[4] - 法定公积金转资本时,留存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6] 现金分红条件 - 可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支出[6] - 重大投资计划或支出指特定金额和比例标准[6] 现金分红比例 - 成熟期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80%[9] - 成熟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40%[10] - 成长期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占比最低20%[10] 决策程序 -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12] - 调整或变更现金分红政策需满足条件,经论证和程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14] 其他规定 -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超相应净利润[14] - 董事会应在年报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审计委员会关注执行情况[16] - 公司应在年报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16]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解释,经股东会通过生效实施[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