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光韵达光韵达(SZ:300227)2025-12-12 19:18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 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 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