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300227)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为本公 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不包 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单个法人主体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不包括为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四条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