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任职要求 - 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至少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3] -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处罚或有不良记录[6] - 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一以上或为前十名股东的自然人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8]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11]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满六年36个月内不得再被提名[14] 提名与补选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提出候选人[12] - 比例不符规定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60日内完成补选[15] 委员会构成 -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4]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中第一至三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9] - 特定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 审计委员会相关事项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1] 会议规定 -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2] -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两名董事委托代为出席[25]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应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6] -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34] 工作要求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7]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30] 公司支持 -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等协助履职[32] - 保障知情权,定期通报运营情况[32] - 须决策事项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33] - 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33] - 会议资料保存至少十年[33] -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书面要求延期会议或审议事项[33]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37]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38] 津贴方案 - 津贴方案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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