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日新能(002218) -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致: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拓日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日新能"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