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1] 股份相关规定 - 公司或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 - 公司因章程规定情形收购股份,属第(一)项情形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3]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事等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类别股份总数25%[3] - 公司董事等所持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 - 公司董事等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3]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股东可查会计账簿等[4] - 股东对股东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股份[4] -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4]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请求相关机构诉讼[5] -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请求后30日内未诉讼,股东可自行起诉[5] -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人员违规,符合条件股东可依法维权[5] 股东会相关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6] - 特定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6] -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触发相关机制[7] -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反馈[7]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7]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7]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备案[8] - 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8] -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8]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8]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提案[8]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8] -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内容[9] -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9] -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9]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确认后不得变更[9] -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10]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出现延期或取消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1]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通过[11]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1] 董事会相关规定 -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16] - 董事会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16] -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等事项[16] -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报酬、奖惩事项[16] - 董事会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16] - 董事会应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说明[16] -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批准[16]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需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17]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17] -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审计委员会相关规定 - 审计委员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等六项职权[18] -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等,部分事项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财务报告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21]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0][21] - 公司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21]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21] -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2]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规定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均需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22][23] - 债权人自接到合并、减少注册资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22][23] -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在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时请求法院解散公司[24] - 修改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使公司存续,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24] - 公司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24] - 清算组应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25] - 债权人接到通知应在30日内、未接到通知应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5]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法定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24] -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公示[24] -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5] -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报告报确认并申请注销登记[25] 其他规定 - 本次章程修订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之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事宜[26] - 公司拟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 公司拟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28]
襄阳轴承(000678)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