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5]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5]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募投项目涉及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需重新论证[10] 资金使用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4] 专户设置与管理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5]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5]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审议,年报披露[22]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22]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4] 检查与核查 -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3]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核查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25] 信息公告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0] - 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22] 其他规定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补充流动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5] - 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董事会追究法律责任[27] 制度相关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29]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29]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29]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9] - 制度于2009年8月27日制定[30] - 制度于2012年11月28日第一次修订[30] - 制度于2015年4月8日第二次修订[30] - 制度于2022年2月28日第三次修订[30] - 制度于2025年12月12日第四次修订[30]
*ST天喻(300205)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