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兴长(000819)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 - 临时股东会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1] 股东提案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 投票时间规定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3][4]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和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4] -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5]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5] 决议通过条件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6] 会议资料保存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6]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违反规定的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7][8] 违规处理 -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证券交易所可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10] - 股东会召集等不符合要求,中国证监会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10] - 董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规定,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可实施证券市场禁入[10] 提案审议规则 -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修改提案,变更视为新提案[5] 计票监票规则 - 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对提案表决前,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