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00090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2]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6]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履职与解职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职务[10] - 出现不适宜履职情形,60日内完成补选[11]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下列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变更或豁免承诺方案、被收购时决策及措施、其他规定事项[18]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17]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17] -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19]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22] - 聘请中介等行使职权费用由公司承担[23]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披露[23] 其他规定 - 制度与文件冲突时董事会及时修改[26]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