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坤新材(688727) - 防范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控股股东定义 - 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或持股比例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为控股股东[2] 资金占用界定 - 资金占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非经营性如为关联方垫付费用、偿还债务等[3][4]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 控股股东等不得通过多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5][6] -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披露[6] - 公司董事等应勤勉尽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股东会等审议关联交易[8][9] - 董事会负责防范资金占用管理,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10] - 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变相提供财务资助[10] - 董事会应建立核查制度,发现异常立即披露[10]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检查,发现资金占用督促披露和追讨[10] 资金占用处理 - 发生资金占用,董事会应追回资金,严控“以股抵债”等条件[11] - 董事会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资金占用损失并追究责任[14] - 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14] - 用非现金资产抵偿需属同一业务体系等[14] - 应聘中介机构对以资抵债资产评估并公告报告[14] - 独立董事需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意见或聘中介出报告[14] - 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回避投票[14] 违规责任 - 董事等擅自批准资金占用视为严重违规,涉金额巨大追究法律责任[15] 制度执行 - 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17] - 制度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18]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执行[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