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002739)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2025年12月)
制度生效 - 制度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12月生效[2]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16] 资助限制 - 不得为董事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4][5] -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资助[5] 审批流程 - 单笔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形,应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6]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7] - 董事会审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7] 执行与监督 - 对外提供资助应签署协议,申请单位提交文件,财务部调查评估[10] - 审批通过后,证券事务部披露信息,财务部办理手续并跟踪[10][17] - 财务部关注受资助对象情况,异常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11] 资助管理 - 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视同新行为,逾期未收不得继续或追加[8] 信息披露 - 披露需向深交所提交文稿、决议等文件[13] - 披露应包含事项概述、对象情况等内容[13] - 需披露其他股东情况、董事会意见、保荐机构意见等[13] - 已披露事项异常时需及时披露情况及措施[14] 其他 - 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资助适用本制度[1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