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监管 - 公司及商业银行在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取专户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履行义务或未配合查询,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7]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11]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50%,公司重新论证募投项目[12] 资金使用与管理 -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2个月累计不超超募资金总额30%[14][17] -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20%视为用途变更[21]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按程序使用,达或超10%经股东会审议[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4] 资金使用公告与手续 - 公司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变更用途、改变实施地点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4][17][18][23] - 公司以发行证券购资产,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律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19] 项目验收与报告 - 募投项目完成后,指定部门会同多部门竣工验收[10] - 项目使用单位按半年度、年度向财务部提交投资效果报告[10] - 财务部按半年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资金运用总结及效益核算报告[10] 监督与检查 - 公司会计部门设台账记录并向青海证监局上报资料[27]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7] - 董事会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7]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检查一次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9] 其他规定 - 公司在年度审计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4] - 若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董事会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8] - 公司及子公司经理层和相关部门按制度使用和管理资金,董事会监督[31]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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