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微(300672)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批权限 - 董事会审批权限为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等多项指标[6] - 未达董事会审批相应最低限额的,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7] - 对外投资超出董事会权限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请股东会批准[8] - 12个月内同类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达30%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8][9][10] - 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按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办理[11] -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等交易按其公司章程执行,权限不得超公司董事会[9] 投资流程 - 有关部门应提供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资料[12] - 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12] - 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资金和财务管理[13] - 确定投资方案应听取意见,选最优方案并明确出资等内容[15] - 对外投资资产须经评估且结果经公司认可方可出资[16] 项目终止与核销 - 对外投资项目终止需按规定清算并处理资产[19] -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19] 监督与管理 - 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情况[21] - 审计部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岗位设置、授权批准等多方面内容[21][22] 收益与账目管理 - 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等收益应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账外账[16] - 财务中心应设置对外投资总账和明细账并定期核对账目[16] 档案与处置管理 - 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加强投资档案管理[16] -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需按金额限制履行审批程序[19]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