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限制 - 公司不得对外(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进行担保[2] - 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6] 股东会审议情形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8]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会审议[9] 董事会规定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10] 日常管理与合同 - 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备案管理[13] -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涉及)[14] 信息报告与披露 - 审议通过异常担保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公告[15] - 公司应按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17] - 参与担保事宜的部门和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资料[17] 后续管理 -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应按月度报送财务报表并关注偿债指标[15] - 被担保人提前还款解除担保责任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15] - 发现被担保人经营恶化等情形经办部门应报告董事会[15]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应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义务财务中心应报告董事会[15]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15] 责任与生效 - 违规对外担保造成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或刑事责任[19]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
国科微(30067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