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应在规定时间通过规定媒体公开披露重大信息并备案[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主体[3] - 应及时、公平披露重大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5] - 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6]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并提示风险[7] - 符合条件可申请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信息泄露应立即披露[8] - 不得通过新闻发布等代替信息披露,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8][9] - 可申请调整适用深交所信息披露要求,需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9] - 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视同公司重大事项,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适用规定[9] 报告披露要求 - 应在规定时间披露年度、半年度和季度报告,预计不能按期披露需报告[11] -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12] 交易披露情形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五种情形之一,应及时披露[15]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16] 重大事项披露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等四种情形之一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披露[16][17][18] - 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应及时披露[1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披露[1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及时披露[18] 信息披露时点 - 应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三个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9]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三种情形出现时,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和风险因素[19]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9] 股东配合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等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21] 信息披露管理 - 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最终责任人[23]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5] - 董事应关注生产经营等情况并获取决策资料[26]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26] - 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董事会报告经营财务重大信息[26]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26] - 各部门等应指定专人报告重大信息[31] -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书面报告重大信息[32] 报告编制流程 - 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及附注并组织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33]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基础资料[33] - 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并提交审议、审核及披露[33] 投资者沟通 - 投资者来访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并签署承诺书[35] - 来电咨询应依据已公告内容答复,特定人员才可回复[35] 档案管理与违规处罚 -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档案管理[36] - 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的人员将受批评、警告等处罚[38] - 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可能被追究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38] - 公司对违规人员处分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交所备案[40] 时间定义 - “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42]
万隆光电(300710)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