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连锁(002697) -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红旗连锁红旗连锁(SZ:002697)2025-12-14 16:30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5]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中以自有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实施置换[1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12个月[11] 募集资金存放与协议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的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5]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5] 募集资金投向与用途 -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8]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8]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股东会审议[19] 超募资金使用顺序 - 公司应按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顺序使用超募资金[15]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地点变更,无需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公告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情况等[21] 节余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履行程序,达到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2] - 节余资金低于五百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2]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项目终止用部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3] 项目进展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6]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有差异需解释原因,年度实际使用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要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6]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公司董事会需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报披露[27] 内部管理与监督 - 公司会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8] - 审计委员会认为募集资金管理有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28] 独立董事监督 - 独立董事关注资金使用与信息披露差异,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8] 法律责任与制度执行 - 未按制度使用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致公司损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30]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与后续法规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30]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0]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0]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预计无法按期归还需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3]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不可质押[13]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闲置原因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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